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5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独立董事卢馨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由于公司换届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卢馨女士任期届满离任,不再担任企业独立董事,从2024年6月5日起,其征集投票权的后续相关事宜由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赵彤先生代替,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公开征集投票权受托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3、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6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6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49)。
4、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合乎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做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了《关于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0)。
5、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做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一)2024年5月24日,公司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的2023年年度分红方案。依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决议、2023年年度分红方案实施情况及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0.49元/股调整为:P=P0-v=10.49-0.45=10.04元/股。
(二)鉴于5名因退休或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738人调整为733人,前述调减的5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0.49元/股调整为10.04元/股,激励对象人数由738人调整为733人,前述调减的5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
上述调整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