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7-11 18:48:57

  国家质检总局昨日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历经十多年漫漫长路,家用汽车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终于走进现实。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可以不要钱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若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新规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换货或退货;

  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一些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退货或换货;

  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退货或换货;

  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发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

  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在责任承担方面,规定明确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这个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义务作了明确,在违反规定时,质监部门等部门除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外,还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负责。该处处长李明刚在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时坦言:“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的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消费的人在处理三包的过程中,容易处于劣势、弱势。”

  李明刚强调,目前的三包规定主要是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没有纳入新规的调整范围。

  不是所有的汽车都能享受“三包”待遇。汽车三包针对的是家用汽车产品,也就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出租车、公用车、运营车均不在汽车三包规定之内。

  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依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广大购买的人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广大购买的人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上的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有关报道见C01版)

  第二步:消费者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

  第四步: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能够准确的通过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