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风险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上的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广大购买的人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2、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上的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3、对象不同:召回主要是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上的问题的法律责任。
4、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是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品种类型分步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