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常州经开区消费者协会遥观分会接到市民陆先生来电反映,其于2023年4月在某家电商家处购买了7400元的电视机,整机包换期1年,在2024年年初该电视发生质量上的问题,商家帮助其更换了新的电视,但在2024年11月时电视机又出现质量上的问题,陆先生要求再次更换新的电视,商家已超过包换期为由拒绝更换,只同意维修,陆先生在协商无果后只得选择向消协求助。
在接到投诉后,常州经开区消协遥观分会随即联系了市民陆先生了解情况,并立即前往商家现场核查调解,商家说第二次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的时候,自2023年陆先生付款时已超过1年包换期,所以只同意维修,不同意更换。陆先生则认为商家计算方式不合理,因为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导致的换货后,质保期应当重新开始计算,双方对此意见不一致。
在明确详细情况后,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即陆先生的电视机在三包期内更换过,应重新计算三包期。经过工作人员普法调解,商家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意为陆先生更换电视机并重新开始计算三包期限,陆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能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为陆先生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有力支撑。常州经开区消协在此呼吁光大经营者,应认真学习、积极响应、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完善自身的售后服务政策,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保留好商品的维修记录、更换记录,以便作为重新计算保修期的凭证和依据。在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与商家自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或寻求被诉方所在地的消协组织介入协调。